民国时期,有个姓胡的先生留美时,曾被一头富翁的狗咬伤。胡控告富翁。富翁请了律师辩护。结果,竟会证明:非但富翁狗不曾咬胡先生,而且是胡先生咬狗的。 胡败诉后,叫道:“公理呢?法律呢?” 法官马上禁止他作声,严厉地说:“你得知道:这儿是法庭啊!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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